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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xinialaan 1, Huissen 路线 周一至周五 08:00 - 17:00
条款

一般条款和条件

身份与信息

这是 Jonker-Huissen B.V. 的一般条款,公司注册地址为 Gloxinialaan 1,Huissen(6851 TG)。以下将 Jonker-Huissen B.V. 简称为‘Jonker-Huissen’。可通过电话 +31 26 325 9123 联系 Jonker-Huissen。Jonker-Huissen 的电子邮箱为 info@jonkerhuissen.com。任何投诉均可通过该邮箱或上述营业地址提出。Jonker-Huissen 的商会注册号为 09069927。增值税号为 NL007791045B01。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一般条款适用于 Jonker-Huissen 的所有报价,以及 Jonker-Huissen 与客户订立的所有协议(包括远程协议)。这既适用于企业客户,也适用于个人客户(消费者)。Jonker-Huissen 的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
  2. 客户向 Jonker-Huissen 下订单即表示已知悉本一般条款的内容并予以同意。
  3. Jonker-Huissen 明确拒绝适用客户自身的一般条款。
  4. 如本一般条款中的某一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则该条款将由一条在内容上尽可能接近原条款的条款替代。本一般条款的其余条款仍完全有效。
  5. 对本一般条款的任何偏离,仅在以书面并明确方式确定时方对 Jonker-Huissen 具有约束力。

第2条 报价

  1. Jonker-Huissen 的任何形式的报价均为完全无约束力的报价,不对其构成约束,除非 Jonker-Huissen 在报价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在此情形下,若客户未及时接受 Jonker-Huissen 的报价,则该报价在相关期限届满后立即自动失效。
  2. 口头承诺仅在 Jonker-Huissen 明确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确认后方对 Jonker-Huissen 具有约束力。
  3. Jonker-Huissen 的每一份报价均包含对所提供产品和/或服务尽可能完整、准确的描述。该描述足够详细,使客户能够对报价作出正确评估。如 Jonker-Huissen 使用图片,则力求借此如实呈现所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报价中明显的差错或明显的错误不对 Jonker-Huissen 构成约束。
  4. 组合报价并不使 Jonker-Huissen 有义务按所报价格的相应部分执行订单的一部分。
  5. Jonker-Huissen 的报价不自动适用于未来的协议。
  6. 如客户已接受 Jonker-Huissen 的报价(例如通过下订单),Jonker-Huissen 将向客户提供订单确认。如消费者已以电子方式接受 Jonker-Huissen 的报价,Jonker-Huissen 将立即以电子方式确认收到该报价的接受。

第3条 价格

  1.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Jonker-Huissen 在其网站或以其他方式标示的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2.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Jonker-Huissen 在其网站或以其他方式标示的价格不含运费、运输费、配送费和押金。因此,为客户订单进行发货准备、检查、运输和配送的费用会计入订单价格,由客户承担。这些费用因 Jonker-Huissen 交付的国家而异,并由 Jonker-Huissen 在下单过程中列明。如事后发现这些费用更高,客户还须向 Jonker-Huissen 支付增加部分,且 Jonker-Huissen 有权向客户收取该增加部分。
  3. Jonker-Huissen 所标示的价格以欧元计价。
  4. 在报价有效期内价格不予上调,除非法律措施要求如此,或制造商在此期间实施了价格上调。
  5. Jonker-Huissen 标示的所有价格均以不存在印刷和排版错误为前提。对于此类错误的后果,Jonker-Huissen 不承担责任。

第4条 交货时间

  1. 交货时间由 Jonker-Huissen 尽可能准确地估计,但只能视为估计,绝不视为最终期限。
  2. 在远程购买的情况下,客户同意 Jonker-Huissen 的交付无需在下单后三十天内完成。Jonker-Huissen 力求尽快交付,但这可能需要超过三十天,客户对此表示同意。
  3. 如客户所订购的物品并无库存,Jonker-Huissen 有权在相关物品重新有货时才交付。在此情形下,Jonker-Huissen 将通知客户。
  4. 如客户所订购的物品完全无法再供应,Jonker-Huissen 有权向客户交付质量和价格相当的其他物品。在此情形下,Jonker-Huissen 将通知客户。
  5. Jonker-Huissen 有权了解客户是否能够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及一切对于负责任地与客户订立(远程)协议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因素。如 Jonker-Huissen 基于该调查有正当理由不订立协议,则 Jonker-Huissen 有权说明理由拒绝订单或申请,或对执行附加特别条件。
  6. 对于 Jonker-Huissen 所估计交货时间的任何可能超期,客户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该超期系 Jonker-Huissen 的重大过失或重大疏忽的直接、即时后果。
  7. 客户不得因超过交货时间而解除与 Jonker-Huissen 的协议,亦不得拒绝接收和/或支付应交付的物品。

第5条 交付

  1. Jonker-Huissen 就其所接订购的物品及附件(以下合称‘货物’)以仓库交货方式(在 Huissen)交付,除非双方以书面明确约定其他交付方式。
  2. 如双方以书面明确约定仓库交货以外的其他交付方式,则 Jonker-Huissen 有权决定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向客户运送的运输工具。因此,Jonker-Huissen 亦有权委托第三方运输货物并向客户交付。
  3. 如双方以书面明确约定 Jonker-Huissen 向客户的交付为免费送达(franco),则货物的运输由 Jonker-Huissen 承担费用和风险。在此情形下,货物一经运抵现场并卸货,即视为已由 Jonker-Huissen 交付并由客户接收。在所有其他情形下,货物的运输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且在仓库交货时视为已由 Jonker-Huissen 交付并由客户接收。
  4. 在由 Jonker-Huissen 承担风险的运输中,若货物到达时可发现的损坏和/或缺陷未经客户立即注明于随附退回的运单、送货单或类似单据上,则 Jonker-Huissen 对此不承担责任。
  5. 客户有义务在货物送达给他之时,或在货物提供给他或交付给他之时接收货物。
  6. 自交付之时起,货物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
  7. 如客户拒绝接收货物,或怠于提供交付所必需的信息或指示,则 Jonker-Huissen 将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储存货物。在此情形下,客户须立即向 Jonker-Huissen 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储存费用及可能的其他费用。
  8. 由 Jonker-Huissen 交付给客户、事后证明并不需要的配件,客户可在交付后最多 10 天内退还给 Jonker-Huissen。为此,Jonker-Huissen 将向客户收取购买金额 20% 的费用,最低 € 25,00。专门为客户拆卸的配件不可退还。

第6条 以旧换新件

  1. 本条中,以旧换新件是指:由 Jonker-Huissen 出售给客户的配件,客户同时以一件同类(旧)配件交予 Jonker-Huissen 抵换。经抵换所得的物品,Jonker-Huissen 可予出售。
  2. 由 Jonker-Huissen 出售给客户的以旧换新件按标准方式包装。包装由 Jonker-Huissen 借予客户使用。包装始终归 Jonker-Huissen 所有。客户须将包装完好无损地退还给 Jonker-Huissen。除非另有书面约定,Jonker-Huissen 就包装物向客户收取押金。若客户在购买以旧换新件后三个月内未将包装物交回 Jonker-Huissen,则 Jonker-Huissen 不再有义务退还包装/押金。这不影响客户退还包装的义务。
  3. 购买以旧换新件时,除非另有书面约定,Jonker-Huissen 向客户收取押金。若客户未在购买以旧换新件后三个月内将应抵换的物品交回 Jonker-Huissen,和/或未以已装配状态交回,和/或未以安全/完全排空冷却液和机油的方式包装交回,则 Jonker-Huissen 不再有义务退还向客户收取的押金。这不影响客户退还旧件的义务。因客户未排放某部件而造成的泄漏可能导致(高额)罚款,客户对此负责。
  4. Jonker-Huissen 向客户收取的押金仅为象征性金额。在旧件实际价值高于押金的情形下,可进行补收。
  5. 以旧换新件仅在客户交回旧件的情况下由 Jonker-Huissen 出售。旧件须为同一品牌、构造类型和组成,且不得破损、开裂、焊接或以其他方式损坏或不完整。关键部件(发动机为缸体、缸盖、曲轴和凸轮轴)须能以正常方式翻新。若所交回的物品不符合要求,较高的费用由 Jonker-Huissen 的客户承担,并将进行补算。
  6. 发动机可能配以不同的油底壳和/或气门室盖交付。在此情形下,客户须自费在彻底检查和清洁后,将相关部件从旧发动机上移装。
  7. Jonker-Huissen 保留在有利于以旧换新件质量的情况下按自身规格对以旧换新件进行调整的权利。例如,Jonker-Huissen 在某些情况下不为发动机配置平衡轴。
  8. 出于环境和安全考虑,客户须自费将应交回的旧件安全且完全排空冷却液和机油地进行包装。对于因未正确交付应交回旧件而给 Jonker-Huissen 和/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害,客户负责。客户在此就此对 Jonker-Huissen 予以免责。
  9. 带回收的销售。若在以回收二手件为条件销售新件时,客户在等待新件交付期间继续使用旧件,则该旧件在实际交付给 Jonker-Huissen 之后方成为 Jonker-Huissen 的财产。只要客户继续使用该物品,其即完全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

第7条 检验与投诉

  1. Jonker-Huissen 的每位客户均有义务在交付时就订单正确性、数量和缺陷检查所交付的货物。
  2. 在商业上被视为可接受且无法避免的轻微偏差,不能构成投诉的依据。
  3. 可见缺陷或短缺应由企业客户在交付后最多 8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Jonker-Huissen。
  4. 不可见缺陷或短缺应由企业客户在发现后最多 8 个工作日内,或在合理本应发现之后最多 8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Jonker-Huissen。
  5. 个人客户(消费者)应在发现缺陷后两个月内,将可见和不可见的缺陷或短缺通知 Jonker-Huissen。
  6. 对于在交付一年后(或其后)才发现的缺陷或短缺,不得再行投诉。
  7. 如客户未在第3款(企业客户)、第4款(企业客户)、第5款(个人客户)或第6款(所有客户)所述期限内就缺陷或短缺提出投诉,则客户不再享有修理、更换或赔偿的权利,并须在合理范围内支付 Jonker-Huissen 所产生的费用。
  8. 如确定某物品存在缺陷且已就此及时投诉,则 Jonker-Huissen 将在合理期限内按客户的选择更换缺陷物品或负责修复缺陷。在更换物品的情况下,客户须将待更换物品以原包装退还给 Jonker-Huissen。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9. 如客户已将从 Jonker-Huissen 购得的物品装配或加工,则不得就 Jonker-Huissen 履行中的缺陷主张权利。
  10. 即使客户及时投诉,其全额支付发票金额并接收所订购物品的义务仍然存在。如客户可对 Jonker-Huissen 主张权利,这并不赋予客户暂停向 Jonker-Huissen 付款的权利。

第8条 责任

  1. 对于因其依据客户或以客户名义提供的不正确和/或不完整的数据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害,Jonker-Huissen 不承担责任。
  2. 除 Jonker-Huissen 或其某位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外,Jonker-Huissen 仅对直接损害负责,且其责任以其责任险承保人支付的金额加上免赔额为限。如因任何原因 Jonker-Huissen 的承保人未作出赔付,则 Jonker-Huissen 的责任以其向相关客户开具发票的金额为上限。
  3. Jonker-Huissen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经营损失、间接损失和/或后果性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和营业额损失、错失的收益以及非物质损害。Jonker-Huissen 亦不对可归因于客户或客户所委托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损害负责。
  4. 客户对 Jonker-Huissen 享有的一切请求权及其他权能(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在失权的后果下,须自其产生之时,或客户知悉或合理本应知悉之时起一年零一日内,以书面形式为 Jonker-Huissen 所收悉。
  5. 对于因履行协议而遭受损害的第三方可能提出的索赔,客户对 Jonker-Huissen 予以免责,除非(且以此为限)该损害系完全由 Jonker-Huissen 或其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

第9条 所有权保留

  1. 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5条第6款规定的前提下,Jonker-Huissen 对交付给客户的所有产品保留所有权,直至所有这些产品的购买价款(包括可能应付的利息和费用)全部付清为止。所保留的所有权同样适用于 Jonker-Huissen 因客户未履行其依协议或双方所订立的此类协议对 Jonker-Huissen 承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而可能对客户取得的债权。
  2. 在产品上存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客户不得处分这些产品,亦不得在其上设定任何限制性权利,但在其企业(可能的)正常经营范围内除外。
  3. 客户对属于所有权保留范围的产品负有注意义务,并须就通常风险为其投保并维持投保,其中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涵盖火灾、盗窃、爆炸和水损等风险的财产保险。
  4. 如客户未履行其依与 Jonker-Huissen 订立的任何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或 Jonker-Huissen 有正当理由担心客户将不履行其依与 Jonker-Huissen 订立的任何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则 Jonker-Huissen 有权随时收回交付给客户的产品,(安排)搬离并存放于他处。该权利尤其(但不限于)在下列情形下存在:(I) 客户已申请延期付款或破产,(II) 客户的破产正被/已被申请,或 (III) 客户与一个或多个债权人达成付款安排。为 Jonker-Huissen 欲行使本条所述所有权之情形,客户现即为彼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权 Jonker-Huissen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进入所有存放属于 Jonker-Huissen 所有之产品的场所并收回该等产品。
  5. 与行使所有权保留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和储存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6. 如 Jonker-Huissen 已行使其所有权保留,则 Jonker-Huissen 有权(但无义务)随时将产品出售给第三方,并将由 Jonker-Huissen 就其确定的产品经济流通价值或净销售价值(两者取其低者),扣除为收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向客户予以贷记,且不影响 Jonker-Huissen 就因客户违约而对其产生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0条 付款

  1. 如客户向 Jonker-Huissen 下达口头或书面订单,即由此对客户产生付款义务。这同样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向 Jonker-Huissen 下达的订单。
  2. 客户付款须在 Jonker-Huissen 与客户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进行。如未约定其他付款期限,则适用自发票日期起 14 天的付款期限,即到期日。逾期付款的,客户依法即处于违约状态。
  3. 自发票到期日起,客户须就发票金额按每月 1,5% 支付利息。
  4. 如客户未及时付款,Jonker-Huissen 将通过催款函给予客户 14 天时间补付。若其后仍未全额付款,客户还须承担庭外催收费用。
  5. Jonker-Huissen 有权先将收到的款项用于偿付已到期利息和庭外催收费用,然后再将款项用于偿付本金。
  6. 如客户在其部分付款上有拖欠,则应付给 Jonker-Huissen 的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应付。这同样适用于当时尚未到期的发票。
  7. 如 Jonker-Huissen 认为存在相应理由,则其有权随时要求客户(部分)预付款或为付款提供适当担保。如未提供,Jonker-Huissen 有权中止交付或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届时 Jonker-Huissen 已向客户交付部分的购买价款立即到期应付。在消费者购买的情形下,Jonker-Huissen 要求的预付款不超过购买价款的 50%。
  8. 在下列情形下,客户应付给 Jonker-Huissen 的款项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客户 (I) 面临取得或已取得延期付款,(II) 面临破产或已破产,或 (III) 面临被准予或已被准予债务重整。
  9. 如客户未及时付款,Jonker-Huissen 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中止对该客户的进一步供货。所交付物品的购买价款在此情形下亦立即全额到期应付。
  10. 企业客户无权将任何金额与应付给 Jonker-Huissen 的款项抵销,和/或主张暂停履行。
  11. 押金和运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由客户向 Jonker-Huissen 支付。

第11条 知识产权

交付给客户的所有货物上的一切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均专属于 Jonker-Huissen 或其许可方或供应商。客户不得复制这些货物,亦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 Jonker-Huissen 或其许可方或供应商的知识产权。

第12条 隐私

  1. 客户提供的数据将纳入 Jonker-Huissen 的客户档案。该档案还纳入处理订单所必需的数据,例如订单、配送和付款数据。
  2. Jonker-Huissen 履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所产生的义务。Jonker-Huissen 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丢失或任何形式的非法处理。

第13条 保修

  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Jonker-Huissen 对其所交付的发动机和变速箱提供 12 个月的保修。
  2. 保修仅涉及所交付的配件。安装费用、工时费、运输费用及后果性损害不在保修范围内。
  3. 装配与安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制造商的规定进行。若装配或使用不当,保修即告失效。

第14条 其他保修条件

  1. 除电子部件外,由 Jonker-Huissen 出售和/或交付的二手车辆部件方可享有保修。
  2. 客户仅在证明其从 Jonker-Huissen 购得该物品时,方可就保修主张权利。该证明可由客户通过向 Jonker-Huissen 出示相应的购买合同或发票,以及(如适用)就此出具的保修卡来提供。如涉及由 Jonker-Huissen 加注标识或印记的物品,则客户仅在援用本保修时该标识或印记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方可就保修主张权利。
  3. 客户基于保修的权利不可转让给第三方。
  4. Jonker-Huissen 保证其所交付物品在客户购买后第13条所述保修期内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客户有权在该期限内出现不合格情形时,将 Jonker-Huissen 交付的物品交予 Jonker-Huissen,由 Jonker-Huissen 选择进行更换或修理。
  5. 如保修主张成立,Jonker-Huissen 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所提交用于更换或修理的物品,或以可比物品予以更换,除非 Jonker-Huissen 无法做到,在此情形下 Jonker-Huissen 将退还相应的发票金额。
  6. 客户在修理或更换后收到的物品重新纳入保修。
  7. 在下列情形下,客户不得向 Jonker-Huissen 主张保修:
    1. 如客户就所购物品和/或该配件所适用车辆的品牌和型号向 Jonker-Huissen 提供了不正确或不充分的信息;
    2. 如客户未准时或未曾准时履行其对 Jonker-Huissen 的付款义务。客户无权以 Jonker-Huissen 尚未或未完全履行和/或本应履行其保修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3. 如第三方未经 Jonker-Huissen 书面许可,实施了与 Jonker-Huissen 交付的物品和/或 Jonker-Huissen 所进行、并就其主张保修的工作相关的作业。
    4. 此外,下列各项不在保修范围内:
      • 由客户指定或提供的材料或部件中的缺陷;
      • 因客户提供的设计、图纸、构造或工艺,或客户/委托人给出的建议所致的缺陷;
      • 内置电子元件中的缺陷;
      • 燃油系统(如油箱)以及未冲洗或未更新的附加部件中的缺陷。保修亦不延及因使用发动机(按制造商关于规定燃油使用的规范)不适用、或 Jonker-Huissen 未使其适用的燃油而产生的发动机缺陷的修复;
      • 因电子元件和/或电子外围部件的失效和/或不当使用而产生的发动机损坏亦不在保修范围内,同样不属保修的还包括并非材料和/或构造错误的物品缺陷(例如因正常磨损、内外污垢、锈蚀和漆面损伤、运输、冰冻、过热、过载和/或产品跌落所致的缺陷);
      • 如在安装时使用了制造商规定以外的部件;
      • 如在安装时使用了非原厂部件;
      • 如所购物品被安装于其原本并非适用的车辆中;
      • 如所购物品被安装于跑车或经改装的车辆中;
      • 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故障亦不在保修范围内:故意,怠于进行正常或规定的保养,第三方进行的错误安装/连接/改动,不当对待,错误(或不同于预期正常)的使用;
      • 对于因属于该物品但未经 Jonker-Huissen 检查的附件所致的故障,以及因车辆参加比赛或速度测试所致的故障和损坏,同样不享有保修。
    5. 更换时原保修期不予延长。
  8. 发动机和/或变速箱的保修仅在可证明已更换机油和/或正时齿形皮带和/或滤清器的情况下方适用。
  9. 对于与安装有关的作业和/或部件不提供保修。
  10. 如客户或第三方违反本一般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行事,亦不得主张保修。
  11. 客户不得基于保修主张任何性质的损害赔偿权利,但以 Jonker-Huissen 依法律或本一般条款本应对此予以赔偿者为限。
  12. 如在订立购买合同前已明确提示客户,且不同的规定已在 Jonker-Huissen 与客户之间以书面确定,则 Jonker-Huissen 有权偏离保修条件。

第15条 争议

  1. Jonker-Huissen 与客户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专属适用荷兰法律。
  2. 明确排除《维也纳销售公约》的适用。
  3. 因 Jonker-Huissen 所订立的协议或报价、报价单、订单确认、产品和/或服务的交付以及 Jonker-Huissen 的发票所引起、与之有关或涉及的一切争议,专属提交海尔德兰法院阿纳姆分庭的管辖法院裁判。

如客户为消费者,则除上述各条外,下列编号为第16条的规定亦适用。下列规定(第16条)明确不适用于企业客户。

第16条 远程购买的撤回权

  1. 在远程购买产品时,消费者有权在 14 个日历日的冷静期内,无需说明理由解除协议。该冷静期自消费者收到产品之次日起算。冷静期届满后,消费者丧失其撤回权。
  2. 在冷静期内,消费者应谨慎对待产品和包装。其仅在为确定产品的性质、特征和功能所必需的范围内拆封或使用产品。此处的原则是,消费者对产品的操作和检查仅限于其在商店中被允许进行的程度。
  3. 如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超过了评估其是否确实想保留该产品所必需的程度,则消费者对价值贬损负责。若消费者退回已使用的产品,Jonker-Huissen 有权获得补偿。
  4. 如消费者行使其撤回权,则应在本条第1款所述冷静期内,通过撤回示范表格或以其他明确方式通知 Jonker-Huissen。供消费者撤回使用的示范表格载于本一般条款之下。
  5. 消费者应尽快、但至迟自本条第4款所述通知之次日起 14 天内,将产品退回 Jonker-Huissen。
  6. 消费者应连同所交付的全部附件,以原始状态和包装,并按照 Jonker-Huissen 提供的合理、明确的说明退回产品。
  7. 正确、及时行使撤回权的风险和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8. 将产品退回 Jonker-Huissen 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9. 如消费者已向 Jonker-Huissen 支付款项且 Jonker-Huissen 已收到该款项,则 Jonker-Huissen 将在消费者向 Jonker-Huissen 通知撤回之日次日起 14 天内,将该款项退还给消费者。Jonker-Huissen 有权在收到退回的产品之后,方将上述款项退还给消费者。
  10. 按消费者规格制造、并非预制、基于消费者个人选择或决定制造,或明显为特定个人定制的产品,由 Jonker-Huissen 明确排除于撤回权之外。因此,就此类产品(定制品),消费者不享有撤回权。

最后更新: 26-07-2026